2023年湖南省长沙市残保金政策解读

2023年湖南省长沙市残保金政策解读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3-09-01 10:32:24
来源:自强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

其中,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的年平均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为长沙市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结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未达到规定的比例,那么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差额人数不是整数,而是根据公式计算出的结果。

具体来说,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在职职工总数为100人,按照规定应安排至少1.5%的残疾人就业,即至少需要安排1人。但如果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为0.8人,那么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就是0.7人(100*1.5%-0.8)。这个0.7是根据公式计算出来的结果,而不是指用人单位还差0.7个残疾人的就业名额。

所以,用人单位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需要按照公式计算出的差额人数和相关标准进行缴纳,而不是简单地以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残疾人数作为缴费基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政策详解

根据湘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以及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1. 雇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若按不低于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可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则按照2倍残疾人数计算,且户籍不限省籍。
  2.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收残保金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3.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可以在次年的申报缴纳期内申请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需向地税登记地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财政部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用人单位持相关批复文书和《残疾人就业保障缴费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或缓缴手续。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如属小规模纳税人,可实行按季申报。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已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还应提交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核定书,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机构所在地指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场所的所在地。用人单位应在每月税收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保障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