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待政策及实施细则

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待政策及实施细则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3-09-15 10:41:27
来源:自强残保金

【资格认定与优待内容】

一、增值税优待

  1. 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待政策。
  2. 这些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按每位残疾人所能享受的4倍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金额。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可享受残疾人工资加倍扣除的优待。
  2. 这些企业如已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进行据实扣除,则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再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进行加计扣除。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享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待。
  2. 这些单位如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1. 政策一:对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以申请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 政策二:延续《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应缴费额的减免政策。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或超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1%,但未达该比例以上的,应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则可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项减免政策将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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