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黑龙江企业单位申报残保金须知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3-10-18 09:31:25
来源:自强残保金
黑龙江省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人社部等6部门的相关通知,以及《黑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2023年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工作的相关事宜进行如下通知:
一、审核时间
审核工作将在2023年10月31日截止,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工作的,将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费款所属期: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二、征缴标准
1、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根据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文件精神,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保金。
三、审核方式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采用网上申报审核的方式。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进行在线办理,并按照网上年审工作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 用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伤残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明细(需加盖收缴部门公章)、以及用人单位信用承诺书。
- 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证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时间为一年及一年以上)、或在编证明、以及有效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 用人单位残疾职工2022年度1-12月份的工资发放表(装订在会计凭证册内的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需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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