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以及《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将苏州市级(姑苏区、高新区)202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的征缴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本次征收范围为姑苏区、高新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二、征收主体
残保金由各用人单位的主管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三、申报和缴纳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为2022年度残保金的申报和缴纳时间。
四、征收标准
(一)2023年残保金的缴纳额计算公式如下: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30%)
(二)在计算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 当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时,应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 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 对于2022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3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3年不缴纳残保金。
- 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如下:
(1)从业人员在1-500人之间,征收比例为30%,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计算。
(2)从业人员在501-1000人之间,征收比例为40%,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计算。
(3)从业人员在1001-5000人之间,征收比例为20%,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计算。
(4)从业人员在5001人以上,征收比例为10%,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计算。
五、申报方式
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申报和缴纳残保金:
-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进行在线申报和缴纳。
- 前往苏州市税务局各办税服务厅进行现场申报和缴纳。
六、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残保金征收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的规定,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 第8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于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照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按照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 根据《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遇到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七、其他事项
如有关于残保金申报和缴纳方面的问题,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政策规定,或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如需了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所属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苏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与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此公告,希望各用人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并严格遵守。如有疑问,请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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