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财政部财税[2009]70号、财税[2015]7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通知等规定,长沙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若未达到这一比例,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实行分档征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
以下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
以2023年为例,计算公式为:(2022年在职职工人数*1.5%-2022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2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分档征收比例(50%或90%)。其中,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时,按照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对于2024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与2023年相同,只需将年份替换为2023即可。
此外,以下情况可减免残保金:
- 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的比例雇用残疾人,免交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果雇用1级或2级残疾人,可按2倍残疾人数计算。雇用的残疾人户籍不限省籍。
- 对于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免征残保金至2027年12月31日。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网上申报时自行减免。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
审核时间
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审核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的法定工作日。
申报单位
已安排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就业的本市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需要进行审核认定。
集中申报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用人单位需要集中进行审核认定,通过网上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审核流程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上年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具体流程可以咨询当地残联或相关部门。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审核认定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残疾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同时,用人单位需要根据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否则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残联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最新和详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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