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定义与征收背景

202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定义与征收背景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4-01-11 14:26:53
来源:自强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指出,残保金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项旨在强化残疾人权益保护、由未达到规定残疾人就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缴纳的专项基金。这里的“残疾人”特指持有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类别的人士,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的退伍军人。

新成立企业残保金缴纳要求

自2020年起到2027年末,对于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新设企业,我国政策给予了一项阶段性优惠措施——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减轻初创企业的负担,激励其健康发展。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规范

为避免仅形式上安置残疾人而规避残保金,企业必须遵循实质性安排原则。具体而言,企业需正式录用残疾人作为在编员工,或与处于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并确保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此类符合规范条件的残疾人员工方可计入企业已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数。

残保金缴纳额计算方法详解

按照公式设定,保障金缴纳额应根据如下方式计算:

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此处,各地区要求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基准通常不得低于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值得注意的是,若企业雇佣了持有一级至二级《残疾人证》或一级至三级《残疾军人证》的人员,则按计数两人的方式核算残疾人就业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采用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在职职工总人数的方法得出。关于在职职工人数的准确统计,建议参考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第104项所列示的“从业人数”。

残保金征收标准的调整与实施

自2018年4月1日起,我国对残保金征收上限进行了下调,从原先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针对不同情况,企业缴纳残保金的标准有所不同: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时,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来计征;一旦超过这一阈值,则统一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计算并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此举体现了国家对公平负担和适度调控的重视,以期更好地平衡社会责任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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