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湖南省衡阳市残保金计算方法
来源:自强残保金 时间:2021-08-20 17:25:55
来源:自强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规定,衡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上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保金实行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本省(区、市)规定比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2021年缴纳2020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雇用残疾人比例不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雇用残疾人比例低于1%) =(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2020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20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按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2倍标准计算残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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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接受残疾人就业的,派遣总人数(含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不重复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本单位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人数,可以不满1年,不满1年的按月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长沙市区县社会平均工资为长沙市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结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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